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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12月22日起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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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6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6月19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0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1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㈣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中国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专业代码
类别
类别代码
科目
科目代码
01
免试类
2
税务代理实务
3
税收相关法规
4
全科类
5
税法(一)
1
税法(二)
2
税务代理实务
3
税收相关法规
4
财务与会计
5

  五、报名要求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不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报名。

  应试人员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www.cqpa.gov.cn),点击主页上“各类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㈠ 提交考试报考信息。应试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报名时,应试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的各项内容(应试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应试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㈡ 初审报考资格。考试审核部门根据应试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电话、职称证<由符合免试三科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供>、报考类别、科目及照片),对照报考条件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应试人员报名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咨询电话:86868811、86868821、86868815。

  ㈢ 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应试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3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㈣ 网上缴费。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12月22日─2009年1月19日)进行网上缴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新考生收取档案管理费20元/人(续考生不收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㈤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请于2009年6月13日至19日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㈥ 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www.cqpa.gov.cn)查询成绩。成绩合格人员点击“考试信息”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及考务文件规定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含免试考生),前往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

  ㈦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应试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责任由考生自负。

  ㈧ 跨省转考到我市报名的考生,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㈨ 续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上年度考试档案号,上年度已考过的科目不能重复报考。

  六、考场设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七、教材征订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联系电话:67676230、67676258、67676228(传真),邮编:401147。考生自报名之日起即可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订购所需考试的大纲和教材。

  八、其他要求事项

  ㈠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考生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㈡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须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场向考生提供草搞纸,考后收回。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㈢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文件,积极做好考生网上报名工作。

  ㈣ 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4号令)的规定,在取得证书后及时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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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9、2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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