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考试复习资料:计税价格的核定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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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各省、各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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