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税法二资料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14项
1.借款利息(同内资)(掌握)
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准许在税前扣除。
对符合上述条件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费用化,按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扣除,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在税前扣除。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
(2)资本化,
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扣除。
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所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的办法列支;
2、交际应酬费(掌握)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适用于工业、商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货物的制造流转的行业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适用于咨询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行业
注意: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例题: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3100万元、将一批自产产品用于工程项目,产品账面成本350万元,公允价400万元;租赁业务收入200万元、咨询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30万元。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解析:销售收入=3100+400=3500万元,业务收入=200+100=300万元
按销售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1500×5‰ +(3500-1500)×3‰或3500×3‰+3=13.5万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300×10‰=3万元
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13.5+3=16.5万元,
允许扣除的交际应酬费=16.5万元
纳税调增30-16.5=13.5万元
3、工资和福利费(掌握)
工资一般报批后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一些专项基金后,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提存三项基金(掌握,计算)
(1)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住房、退休基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例如会计制度上按14%提取福利费,工资1000万元,提140万元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当年实际支付福利费100万元,没有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据实扣除实际支付的100万元;但会计按计提的140万元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40万元。
(提示:按现在新会计准则的处理,会计也不提,按实际支付列支,如果实际支付不超过工资14%的,就不需纳税调整了)
4、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掌握)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3)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列支。
5、汇兑损益
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可以扣除。
7、坏账准备金(选择)
(1)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同业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对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不得提坏账准备。
(2)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一般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4)坏账损失,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作为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计入应税所得。
坏账损失一般是指下列应收款项:4项,详见128页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保险费支出
(1)外商投资企业可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坏账准备金外,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2)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
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公益、救济捐赠(掌握)
(1)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2)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3)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境外利润(股息)、利息、租金(了解)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用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1.场租费用(了解)
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数额在税前扣除。
注意:按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技术开发费(参照内资的三新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有关规定)129页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扣除外,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
其它具体规定:4项,详见129页,关注3
(3)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1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参照内资企业掌握)
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扣除。
14.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下列情形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但不仅限于下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下列情形不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因其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
(1)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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