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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一》重点复习资料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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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

  (一)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应用举例.某金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条,每条新项链的零售价格为2500元,每条旧项链作价800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1700元;取得首饰修理费2270元。该金店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 )元。应纳消费税为( )元

  应纳增值税=(1700×20+2270)÷(1+17%)×17%=5270元

  应纳消费税=1700×20÷(1+17%)×5%=1452.99元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七)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应用举例】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02年4月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58950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收入35780元,销售镀金首饰取得收入32898元,销售镀金镶嵌首饰取得收入12378元,取得修理清洗收入78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元。(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

  A.4048.29

  B.5983.16

  C.4081.62

  D.0

  答案:A。

  解析:应纳消费税=(58950+35780)÷1.17×5%=4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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