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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复习资料: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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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投在联营企业时。

  (2)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①投资联营企业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是用于生产经营);

  ②投资联营企业发生再转让的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

  2、对于合作建房的,

  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征;

  建成后转让的,征收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的互换方:征

  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

  5、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若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6、房地产出租,不征。

  7、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免征。

  9(补结合上述一般规定中).继承、赠予: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例题:下列项目中,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企业将房产直接捐赠给学校

  B.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

  C.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

  D.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并未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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