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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资料: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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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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