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复习资料: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涵义:
1、涵义: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2、性质:是税后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否补税
对于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规定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纳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1)需补税: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地区间税率差的,就要补交所得税。地区间税率差主要指的是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存在的税率差。一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开放城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按饶让原则,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抵扣。
计算公式:
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补交的税额=分回的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是指地区适用税率(24%、15%)
实际税率:适用税率是24%或15%,但是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12%或7.5%
(2)不需补税: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相同,而被投资企业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其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企业从其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题1:投资企业从深圳合资的A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为8.5万,从山西联营B企业分回利润为2万。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率为33%,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5%,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但由于当年应税所得额为9万元,实际税率为27%。
解析:
1从深圳合资的A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8.5÷(1-15%)×(33%-15%)=1.8万元。
2从山西B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税。
例题2:投资企业从深圳合资的A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为9.25万,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率为33%,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5%,当年享受定期税率减半优惠,实际税率为7.5%。
解析:
从深圳合资的A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9.25÷(1-7.5%)×(33%-15%)=1.5万元。
(二)形式
1.包括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2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确认时间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计量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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