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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法二》精选资料征税范围、税率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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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判断的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有土地。

  (1)转让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征税

  (2)转让非国有土地不征税(实质上集体土地的转让是违法的,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转为国有的,即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征土地增值税)

  (3)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是否有产权的转移: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包括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即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3.是否是有偿转让,

  (1)即只对有经济利益流入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2)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①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②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投在联营企业时。

  (2)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①投资联营企业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是用于生产经营);

  ②投资联营企业发生再转让的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

  2、对于合作建房的,

  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征;

  建成后转让的,征收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的互换方:征

  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

  5、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若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6、房地产出租,不征。

  7、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免征。

  9(补结合上述一般规定中).继承、赠予: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例题:下列项目中,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企业将房产直接捐赠给学校

  B.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

  C.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

  D.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并未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

  答案:BD

  二、纳税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本、外国公民。

  三、税率

  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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