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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务代理实务个人所得税申报讲义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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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计税上的有关规定: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2.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福利性现金或实物支出,集资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支出,确定应税项目和计税收入。

  核查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手续。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183日,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不满一年的:

  ①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情况各异,征免界定均有具体规定。因此,代理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其计税资料的取得与核实是比较复杂的。

  1.核查外籍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出入境的实际日期,确定与其派遣公司或雇主的关系,通过出境签证、职业证件、劳务合同等来判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目和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3.核查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支出明细,除税法规定免于征税的项目外,将其并入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4.核查纳税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明细表,通过审核外籍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服务与派遣公司的关系,判定其属于非独立劳务或独立劳务,前者应按工薪所得计税,后者则适用劳务报酬的计税方法。

  5.核查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资料,根据其投资的具体内容来判定征免。

  6.核查担任境内企业或外企商社高级职务的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和实际履行职务的期间,据以计算应税所得。

  7.在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全部计税资料进行核查后,分类计算应税所得,按一定的税款负担方式计算出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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