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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一》预习:车辆购置税(4)

更新时间:2010-01-04 09:41: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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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车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老师1辆自用小汽车。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其他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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