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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预习:应纳税额的计算(3)

更新时间:2010-01-15 09:42: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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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例:李某为某中方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09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李某支付工资8000元,按照李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将应付李某工资的10%上交给派遣单位,并提供有效凭证。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00

  B.645

  C.665

  D.675

  【答案】C

  【解析】雇佣单位可以减除费用,并可以扣除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吴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8000×10%-2000)×20%-375=665(元)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了解)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平时按月正常计税,但是视为预缴;

  年终后30日内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思路:全年总收入——月平均收入——月平均计税所得——月平均税额——按照月平均税额状况推算全年税额——与已预缴税额比较,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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