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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增值税(9)

更新时间:2010-01-26 10:00: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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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十)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是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四)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五).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其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十六)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09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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