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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车辆购置税详解(6)

更新时间:2010-02-10 10:48: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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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申报与缴纳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申报资料如下:

  1、车主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车??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

  (二)免(减)税申报

  购置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已适用未完税车辆纳税申报??09新增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情况确定。

  1、 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

  2、 按照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按照车辆合格证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购置行为课征,征税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办理车辆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概括地讲,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车辆登记注册地(即上牌照落户地)或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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