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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详解(10)

更新时间:2010-02-10 11:05: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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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解释: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例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2007年)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C、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

  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二)第二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原则上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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