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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4)

更新时间:2010-04-08 10:22: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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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大纲: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与房产税一样)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与房产税一样)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与房产税一样)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加工用地、生活用地、办公用地不免税)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2.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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