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6)
(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矿山企业用地
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广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 ,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信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
(二十五)军队、武警部队系统用地
1.军办、武警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用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于军人、武警人员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武警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军队、武警部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专为军、警内部服务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二十七)邮政部门的土地
(三十)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说明: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生产供热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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