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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9)

更新时间:2010-04-12 10:32: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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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中止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中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

由人民法院判定。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二、期间、期日

  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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