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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补充(3)

更新时间:2010-04-13 09:18: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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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120,000-21840×3=54480元

  (2)54480-4000=50480元

  (3)50480/8=6310元

  (4)应纳税额=[(6310-2000)×15%-125]×8(个月)=4172元

  张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172元。

  但是,我们把刚才例子修改一下,假定张华一次性补偿金没有拿到120000元,只拿到80000元,其他的条件不变,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计算过程如下:

  (1)80000-21840×3=14480元

  (2)14480-4000=10480元

  (3)10480/8=1310元

  (4)应纳税额=1310-2000=-690元

  张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

  区分:内部退养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008 注册税务师考试

  例: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了15年,2007年10月与该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84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王先生的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00

  B.475

  C.780

  D.1150

  【答案】C

  【解析】计算个人所得税:(84000-18000×3)÷12=2500(元),以2500-1600=900(元)找税率,适用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600)×10%-25] ×12=780(元)

  注意与内部退养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区分: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个人在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张某2008年5月,提前5年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从原单位一次性取收入3万元,内退后张某月工资2200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确定税率:

  30000元÷60月=500元

  500元+2200元-2000元=700元 适用税率:10%-25

  计算税额:

  30000+2200-2000=30200*10%-25=2995元

  2、个人在内退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上例,张某从2008年12月,到了一个公司重新就业,月工资为1200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2200+1200-2000=1400

  应纳税额:1400元*10%-25=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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