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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物权法律制度(5)

更新时间:2010-04-14 10:54: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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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例题】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抵押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地役权

  答案:ACDE

  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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