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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补充(5)

更新时间:2010-04-15 09:24: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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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所得额=30000-4800=25200(元)

  (2)应纳税额=(25200×25%-1375) ×20÷31=3177.42(元)

  8.对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管人员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征税

免税

征税

×

90日(或183日)~1

征税

征税

征税

×

 一般雇员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征税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

征税

征税

×

×

  与上面一般雇员比较:

  高管人员多了一栏需要征税的范围: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部分

  注重支付地,只要是境内支付的都应纳税

  例:史密斯2008年2月1日自美国来华,9月1日离境,史密斯担任某境内外企副总经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任期两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20000元,境外企业每月支付10000美元(已在境内企业中列支);麦克尔为境外企业雇员,2008年8月1日临时来华工作,境内企业支付20000元,境外企业每月支付6000美元,未在境内企业中列支,2008年9月1日离境。

  答案:

  (1)史密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7.2726—4800)×40%一10375=24795.4(元)。

  史密斯为高级雇员来华工作超过183天,在华工作期间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纳税。

  (2)麦克尔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00+6000×7.2726—4800)×30%一3375]×20000÷63635.6×(31÷31)=4486.7(元)。

  境外企业每月支付6000美元,未在境内企业中列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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