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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管理概述(6)

更新时间:2010-04-16 09:33: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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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

  ②欠税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注意: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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