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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减免税(2)

更新时间:2010-04-20 09:17: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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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单位,按规定征税

  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六、资源综合利用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一般纳税人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2、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09新增)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4、自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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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6、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7、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09新增)

  七、电力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2、三峡电站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八、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5、自2007年至2010年,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九、宣传文化

  1.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见教材88页)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见教材88页)

  (1)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2)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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