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减免税(5)
二十三、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09新增)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6、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应用举例—多选】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规定错误的有( )
A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的声明
B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C纳税人可以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D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E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答案:BCDE
二十四、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的
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每日(次)销售额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次销售额200元
具体规定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应用举例】
1. 【应用举例—单选】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是( )。
A.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
B.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
C.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的农膜
D.商场销售的水产品罐头
答案:C
2.【应用举例—06多选】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销售水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销售的起征点一律定为5000元
B.销售日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销售的起征点可由各省税务局在2000~5000元之间确定
C.销售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0元
D.从事商业批发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E.三峡电站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答案】AB
【解析】销售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从事商业批发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三峡电站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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