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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4)

更新时间:2010-05-06 10:39: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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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教材例题:某市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进口一批香水精,买价85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5万元,海关于8月15日开具了完税凭证,日化厂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计算该日化厂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30%)。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关税完税价格=85+5=90(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90×(1+50%)/(1-30%)=192.86(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192.86×17%=32.79(万元)

  【应用举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到岸价格为65万美元,其中境外运费3万美元,保险费0.13万美元。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金后海关放行,支付境内运输费0.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外汇牌价按1美元=8.2元人民币计算,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20%。则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65万美元×8.2×(1+20%)】/(1-30%)=913.71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913.71×17%=15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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