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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合伙企业(1)

更新时间:2010-05-10 10:39: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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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

  (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业财产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事项:(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答案:B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可损。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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