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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6)

更新时间:2010-05-11 09:42: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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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别项目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03年(CTA)

  例:下列项目中,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 )

  A.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

  B.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D.高校教师受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的报酬

  【答案】D

  【解析】考核目的及分析:测试考生是否能正确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题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而取得的报酬属于稿酬;提供著作版权而取得的报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例:下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项目有( )

  A.某教师受聘在某企业庆典活动中进行口译取得的报酬

  B.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C.某职员参加单位工会运动会取得的补助收入

  D.画家参加笔会现场作画表演取得的收入

  【答案】ABD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下列收入中,应按照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出版社专业作者翻译作品后,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B. 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报社记者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

  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编写的作品,在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E. 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答案】ADE

  【解析】选项B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选项C为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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