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合伙企业(4)

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合伙企业(4)

更新时间:2010-05-13 09:07: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提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2007年)

  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前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