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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进项税额(7)

更新时间:2010-05-19 09:07: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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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税规定:

  售价>原值,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

  售价≤原值,不征

  专营旧货(包括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50%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保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09新增)

  【应用举例—03单选】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为9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2辆,分别取得收入l1000元(原值为40000元)和64000元(原值为56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A.6916.24 B.5594.70 C.6493.16 D.6316.24

  答案:C

  解析:

  计算过程:【9200÷(1+4%)】×4%×50%=176.92(元)

  【64000÷(1+4%)】×4%×50%=1230.77(元)

  【35000÷(1+17%)】×17%=5085.47(元)

  应纳增值税=176.92+1230.77+5085.47=6493.16(元)

  (6)出租出借包装物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者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3、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用举例—08单选】2007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07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元。

  A.11900 B.12117.95 C.12335.90 D 12553.85

  答案:C

  解析:白酒销项税额=50000×17%+[3000/(1+17%)]×17%=8935.90元

  啤酒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销项税额合计=8935.90+3400=123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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