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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12)

更新时间:2010-05-19 09:13: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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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

×

×

15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90日(或183日)以内

  例:美国人约翰先生是普通雇员,来华工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支付1000美元(折算为7000元人民币),如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解析:首先约翰来华工作30天,属于“90天(183天)以下”,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10000元)应该予以征税,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7000元)予以免税。

  90日(或183日)~1年

  如果约翰先生在境内工作90(183)天以上1年以内,境内支付的10000元和境外企业支付的1000美元(7000元)都予以征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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