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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税务代理实务: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2)

更新时间:2010-05-21 09:31: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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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和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自的申报资料。

  1、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

  4、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注意:1、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资料的签名盖章有一种认证作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2、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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