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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7)

更新时间:2010-06-04 10:30: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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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征税范围

  本节大纲要求:

  (一)掌握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三)掌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四)熟悉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五)熟悉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六)了解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的征税问题

  本节内容讲解:

  一、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我国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

  (一)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功能和原状的业务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象是应交增值税的货物即有形动产

  4、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三)进口货物: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应用举例—07年单选】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供电局销售电力产品

  B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

  C饭店提供餐饮服务

  D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答案:A

  【应用举例—02年多选】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汽车的修配 B.房屋的修理

  C.房屋的装修、装饰 D.受托加工白酒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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