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10)

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10)

更新时间:2010-06-07 09:42: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

  (三)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环节征收增值税

  (五)集邮商品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六)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七)执罚部门和单位拍卖查处商品,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不予纳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八)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是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09新增)

  【应用举例---08年单选】某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将自产的一批铝合金门窗销售给某银行营业部并负责安装,合同中注明收取款项共计70万元(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有关税金由销售方负担。已知该企业生产此批铝合金门窗的成本为40万元,且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上月认证并抵扣。该企业5月就此项业务应缴纳( )。

  A.营业税0.9万元 B.营业税2.1万元

  C.增值税7.48万元 D.增值税10.17万元

  答案:D

  解析:由于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不符合条件,所以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额=[70/(1+17%)]*17%=10.17(万元)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前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