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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1)

更新时间:2010-07-09 10:46: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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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为畸高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注意:

  (1)实施超额累进加征的依据的超2万或5万,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2)考生须记忆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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