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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复议法(4)

更新时间:2010-08-17 09:08: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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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举例:甲将乙打伤,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处罚,甲认定处罚过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乙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举例:政法大学因考试作弊开除14个学生,假如有7个学生向北京市教委申请复议,这7个人就是申请人,另外7个人就是申请人型第三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在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往往是销售者,工商机关或质量监察机关在对商场进行检查的时候,若发现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会直接对销售者进行处罚。此时,若销售者提起行政复议,生产者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举例:公安、工商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王某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处罚,王某申请了公安,工商局就是被申请人型的第三人。

  【例题】在药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为( )。

  A、被申请人           B、共同申请人

  C、直接相对人          D、第三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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