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89)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4、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5、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P90)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P91)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审查范围不同 |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
受案范围不同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
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
审理程序规则不同(新增) |
(1)两审终审制 |
(1)一级复议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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