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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

更新时间:2010-09-06 10:02: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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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89)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4、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5、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P90)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P91)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审查范围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受案范围不同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审理程序规则不同(新增

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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