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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法律制度(7)

更新时间:2010-09-10 09:33: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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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P100)

  1、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3、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P101)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1、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不同: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来行使职权,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如果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l~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

  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

  3、委托诉讼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特别提示: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是不同的:

  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则他有权依照规定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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