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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1月15日-28日

更新时间:2010-12-31 10:37: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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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17日下午、18日和19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

  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仍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为合格。

  四、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中国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四)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依据报名条件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五、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报名组织

  (一)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0年12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15日-2011年1月28日、2011年2月14日-2011年3月1日。报名网址: http://www.jsrsks.com.cn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直报名点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此项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各项考务组织工作。要将报名方式、网址等及时对外公布,做好考生的咨询服务工作,使考生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3月28日-4月1日将有关材料送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受资格审查,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95号,议事园大厦19楼,联系电话:(025)83108209。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限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相应的免试证明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四)对于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网上报名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五)2011年6月7日起,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收费

  (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精神,201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报名结束后即将相应费用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者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请凭准考证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结算中心领取,具体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2513房间。

  八、其他

  (一)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站服务指南查询联系方式。

  (二)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有关订购事宜请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08209,联系人:胡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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