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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增值税征税范围特别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07 10:19: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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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e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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