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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预习:征税对象熟悉

更新时间:2012-12-18 16:51: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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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二章第二节预习:征税对象熟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

  2.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6.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典例题】张某2012年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月退休工资2200元,又从另一单位任职,月工资为36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元。

  【答案】应纳个税=(3600-3500)×3%=30(元)

  补充:和工资相关的免税规定:

  ①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

  ③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收个税,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2新增)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照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别项目

  1. 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土地使用权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涉及到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2012变化:1.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23讲

  十、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012新增: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

  2012新增:3、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1.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注P163: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报考指南

    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预定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22-23日 

     更多信息访问: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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