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年起放宽纳税期限
更新时间:2012-12-26 1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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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放宽调整,购买发票总数量标准适当放宽等。
根据相关公告,改革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由上海市税务局于每年1月征收期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经各分局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对象确定后,年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须调整为按月申报,其他情形1年内原则上不做调整。
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纳税申报表可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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