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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享:奖金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更新时间:2013-01-08 12:09: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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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度各种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对于此类奖金,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职员小陈,每月取得基本工资3000元,2012年 12月取得年度先进职工奖1000元,季度奖5000元,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

  小陈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广州市地税进一步解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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