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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点

更新时间:2013-01-21 13:28: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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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点总结

  股权激励中,筹划个人所得税有几个关键点。

  首先应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取得股票而行权时是纳税的时点。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产生纳税义务。无论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立即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调整行权时间和个人纳税时点很重要。

  针对期权缴纳个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4日又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规定了高管可在一定条件下,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

  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地选择行权时间。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另外,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

  根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其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因此,基于纳税筹划,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以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情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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