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行业动态 > 税总规范营改增试点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税总规范营改增试点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3-01-21 11:55: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

  文件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网址大全  

    注册税务师考试保过套餐双节特惠

    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预定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22-23日 

    更多信息访问: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