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3-02-01 13: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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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将不征收增值税。
今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将不征收增值税。此前,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将不征收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并从今日起施行。
近年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税务总局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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