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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答疑精选:犯罪及其构成

更新时间:2013-02-05 13:22: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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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具体标准。

  (一)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为:

  1、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全部)社会关系的统一整体。

  2、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某一类领域)。是刑法犯罪分类、刑法分则体系的基本依据。

  【提示】

  本章第三节涉税犯罪行为侵害的同类客体就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3、直接客体

  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提示】

  刑法中故意伤害犯罪直接侵害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4、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提示】

  注意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做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不一定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损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举例】

  假设:张三为报复李四,将其杀死。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犯罪对象则是李四本人。

  再假设:王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但乘车人不确定,或车毁人亡的结果未发生,那就不会有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1、危害行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识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心所造成的损害。

  3、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①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③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其一切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①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3)刑法修八的新规定(2012年新增)

  ①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②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

  ③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⑤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除其前科的报告义务

  (4)刑事责任能力

  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

  【提示】

  如果个人盗用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或者是单位一般人员进行的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

  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1)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2)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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