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预习: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与185页内容有关)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征税环节
14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消费品 |
征税环节 |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
2.卷烟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
3.其他应税消费品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缴纳 |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对卷烟批发企业征税提供了依据。
(三)税率
消费品 |
税率形式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从量定额 |
卷烟、白酒(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
复合征税 |
其他应税消费品 |
从价定率 |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
应纳税额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
从量定额
(成品油、啤酒、黄酒) |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
(一)、销售额的确定
①消费税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基本与增值税的不含税收入销售的确定是相同的,即包含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以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一般作为价税合计处理,征税时,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但同时满足2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以不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基数:
(1)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2)销售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关于白酒生产企业计税的规定
情形 |
税务处理 |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 |
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 |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 |
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
③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 |
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 |
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
④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 |
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③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重点掌握)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账务处理 (重点掌握)
分类 |
账务处理 |
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
(1)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材料、应付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平均售价计算)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最高售价计算) |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材料、应付账款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平均售价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最高售价计算) |
【特别提示】:
A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B 、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要视为销售行为。
>>>报考指南 | |||||||
④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具体情形 |
税法规定 |
账务处理 | |
①销售包装物 |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
其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消费税应一同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消费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 ||
②包装物押金 |
①一般商品 |
收取时,不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逾期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②啤酒、?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增(销)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
包装物已经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在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押金时 |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增(销)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营业外收入 |
(2)该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格销售该品牌摩托车和投资两笔业务,应按当月该品牌摩托车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确认相应的销售成本,以收入减去成本及相关的税金及附加后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三).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问题
(1)可以抵扣的税款是以“生产领用”数量为准的,而不是直接以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含有的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买价-期末买价+当期购进买价
(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一般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
(3)消费税征税税目中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4)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5)根据《税法一》中的规定,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特别提示】:
(1)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2)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3)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4)继续生产抵税,零售不抵税。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例如用于非征消费税的产品生产中),应该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时的销售额确定原则: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征税方式 |
消费税 |
增值税 |
①从价定率 |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②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
③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特别提示】:
在会计核算上,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
>>>报考指南 | |||||||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一般情况: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特殊情况: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③纳税方法和计税依据:
A、纳税方法: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负税人 |
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
消费税 |
消费税的纳税人 |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
B 、计税依据
(1)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用
(2)消费税:计税依据:
第一顺序 |
第二顺序 | |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
从价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C 、账务处理(非常重要)
用途 |
税收政策 |
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
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①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的 |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 |
②已纳税款按规定不予抵扣的 |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
D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组成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①发出的用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材料 |
|
②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
|
③随同加工费支付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
③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④支付的收回后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
④支付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
(六).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1)基本原则: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组成成套消费税销售的,从高计税。
(3)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七).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
类型 |
税法规定 |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
直接予以免税 |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
(1)从价定率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
(八).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计算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
征税方式 |
消费税 |
增值税 |
①从价定率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②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
③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2)账务处理
A 、一般情况: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B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
(九).其他常见考点汇总
(1)酒及酒精: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化妆品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3)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4)成品油含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5)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6)小汽车:购进乘用车或者中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也应该按规定计征消费税。但不包括以下汽车:
①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②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
③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④国税函[2008]452号文件:企业购进货车或者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业汽车不征消费税。
(7)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各类手表。
(8)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也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9)实木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0)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包括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但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三、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四、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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