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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更新时间:2013-03-28 11:12: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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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1.一般原则:

  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2.特殊情形:

缺席证据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涉密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

1.依申请调取:由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
依职权调取: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1.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2.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无关联证据

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补充证据

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庭审证据

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二审证据

质证情形:①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②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

再审证据

质证情形:①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②证据不足而再审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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