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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台风灾区复产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3-29 08:38: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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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9月,我省遭受强台风“凡亚比”袭击,部分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引发严重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促进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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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我省遭受强台风“凡亚比”袭击,部分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引发严重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促进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省局对现行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归集,现将支持灾区加快复产重建工作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因台风灾害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台风灾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政府确定。

  四、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六、因台风受灾严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七、因受台风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因受台风灾害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九、因受台风灾害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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