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