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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三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更新时间:2013-04-10 12:56: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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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三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标题,标题一般规范为“涉税鉴证事项+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一、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基本内容(熟悉)

  1.标题,标题一般规范为“涉税鉴证事项+鉴证业务报告;

  2.编号,通常由年份、报告性质简称和顺序编号等组成。若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编号中,还应该标注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3.收件人;

  4.引言;

  5.鉴证实施情况;

  6.鉴证结果;

  7.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

  8.报告出具的日期,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日期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后,形成正式报告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9.附件。

  二、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基本操作程序(熟悉)

  (一)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1.鉴证材料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1)证据相关性。

  (2)证据合法性。

  2.鉴证材料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1)证据真实性。

  (2)证据充分性。

  3.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1)税法标准。

  (2)其他标准。

  (二)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时,若发现如下对所进行涉税鉴证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1.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2.数据审核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3.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4.对被鉴证人编制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持有重大异议;

  5.审核范围受限制难以对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四)签发、编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五)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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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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